二、必需在佩有指揮信號袖標的人員指揮下,嚴厲依照指揮信號、旗語、手勢停止操作。
三、 嚴禁酒后作業。
四、 操作前應收回音響信號,對指揮信號分辨不清時,不得自覺操作。
五、 嚴格執行“十不吊”管理規則:
1、被吊物分量超越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;
2、信號不清不準吊;
3 、吊物上站人不準吊;
4、 吊物下方有人不準吊;
5、 埋在地下物不準吊;
6、 斜拉斜牽物不準吊;
7、 散物捆綁不牢不準吊;
8、 立式構件、大模板等不必卡環不準吊;
9 、系統物無容器不準吊;
10 、起重吊裝物分量不明不準吊
